一、补贴条件
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2.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
3.初创企业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
补贴标准:珠三角地区每年最高6000元、其他地区每年最高4000元。 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二、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1:申请。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注册地所在街道行政服务大厅提出场租补贴申请。
2:受理。街道行政服务大厅查验相关资料。对不符合条件的,当面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对于材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街道行政服务大厅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对首次申请场租补贴和更换租赁场所的初核,增加5个工作日(特殊环节不计入承诺时间内)进行实地核查。街道公共服务机构在初核通过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复核。
首次场租补贴申请初核时,街道公共服务机构需核定该申请人的场租补贴时段。补贴核定时段按申请人首次享受补贴月份起算(即首次申请月往前3个月),最长不超过36个月。属于认定或备案创业载体内场租补贴的,核定的补贴时段总时长为3年,其中按第一年度、第二年度、第三年度分别对应补贴金额。
公共服务机构导出创业场租补贴申请复核后的人员名单及补贴标准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理时限)
4:办结。街道行政服务大厅在初核通过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复核。首次场租补贴申请初核时,街道公共服务机构需核定该申请人的场租补贴时段。
补贴核定时段按申请人首次享受补贴月份起算(即首次申请月往前3个月),最长不超过36个月。属于认定或备案创业载体内场租补贴的,核定的补贴时段总时长为3年,其中按第一年度、第二年度、第三年度分别对应补贴金额。
公共服务机构导出创业场租补贴申请复核后的人员名单及补贴标准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理时限)公示后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不存在丧失补贴条件的情况的,视为复核通过;复核通过的予以支付。
公示后有异议的,且经过调查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复核不通过,不予支付。
5:发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相关补贴拨入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自主创业人员应在首次申请后,每满3个月的次月月底前提出一次场租补贴申请。已申请并享受其中某一类场租补贴,其经营场地性质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于下一次场租补贴申请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其原场租补贴核定时段在扣减已领取月数的基础上对应计算剩余补贴时段及标准。下一次场租补贴申请时场租用地与首次申请时一致的,申请人只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及缴纳租金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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