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创业社保补贴线下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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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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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创业社保补贴受理条件:

符合补贴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正常经营且本人在其初创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可申请社保补贴。

首次申请社保补贴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初创企业在商事登记成立3年内;

(二)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在毕业5年内;

(三)初创企业实体需正常经营;

(四)自主创业人员(含合伙创办企业的合伙人)是初创企业出资人且在其初创企业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五)除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休学学生;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留学回国人员;法定劳动年龄港澳台居民外,自主创业人员需为深圳户籍。

创业社保补贴线下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合伙创办企业且符合社保补贴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应一起提出社保补贴申请,可书面委托合伙人或股东之一代为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资料。

以同一初创合伙企业提出社保补贴申请的,以受理申请时符合社保补贴条件的申请人数为准,后续不能再增加其他申请人。

(一)首次申请时申请人应携带相关资料到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行政服务大厅提出创业社保补贴申请。

(二)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查验相关资料。对不符合条件的,当面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对于材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初核通过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复核。首次社保补贴申请初核时,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需核定该申请人的社保补贴时段。补贴核定时段按申请人首次享受补贴月份起算(即首次申请月往前3个月),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三)审核通过后进入公示期(特别程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导出复核后的信息包括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不存在丧失补贴条件的情况的,视为复核通过;复核通过的予以支付。公示后有异议的,且经过调查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复核不通过,不予支付并告知申请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相关补贴拨入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申请人首次申请社保补贴后,社会保险持续在其初创企业正常缴交的,无需到街道提出再次补贴申请。

补贴申领期间企业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应携带首次申请补贴时的资料到变更后的街道行政服务大厅再次提出申请。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按流程每3个月发放一次社保补贴。后续社保补贴发放期间,出现申请人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其补贴核发时段内扣减相应月数,并不予补发;企业注册地发生变更未及时到变更后的街道提出补贴申请的,下一次申请时最多可往前追溯6个月,超过6个月的部分不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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